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如下: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控股等情況,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以下行業: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四、各行業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為:
(壹)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二)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三)建築業,組織管理服務。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8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5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六)住宿和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4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5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八)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九)房地產業(不含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不含組織管理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五、企業規模類型劃分以企業有關指標上年度數據為定量依據。
沒有上年度完整數據的企業規模類型劃分,從業人員、資產總額以劃型時的數據為定量依據,營業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六、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的企業即為大型企業。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
七、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企業的分支機構除外。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大型企業:(壹)單個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二)兩個以上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三)與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壹人的企業。
八、企業規模類型采用自我聲明的方式,企業對自我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在監督檢查、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有關部門可以向有爭議的企業登記所在地同級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書面提請認定。
九、本規定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國家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5年定期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修訂。
十、本規定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國家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部門各地區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十壹、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2011年頒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中小企業貸款條件如下:
1、符合國家的產業、行業政策,不屬於高汙染、高耗能的小企業;
2、企業在各家商業銀行信譽狀況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民銀行核發並正常年檢的貸款卡;
4、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據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產品有市場、有效益;
5、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還款意願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為正常類或非財務因素影響的關註類;
6、企業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從業經歷在3年以上,素質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