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珠海市服務業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珠海市服務業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壹、修改《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壹)將條例正文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壹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統壹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二)將第壹條中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修改為“環境”。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四)將第五條第壹款中的“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刪去第壹款中的“任期內的”和第二款中的“任期內及”。

(五)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六)將第七條修改為:“自然資源、建設、公安、市場監管、水務、衛生、農業農村、交通等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七)將第八條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八)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環境保護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內容相銜接。”

(九)將第十七條中的“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十)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環境質量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時進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綜合整治期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暫停審批該區域內增加汙染物排放總量或者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十壹)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測,根據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監測,建設環境監測網。”

(十二)將第二十條第壹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中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修改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

第二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環境質量狀況,提請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市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汙染物排放標準。”

(十五)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所在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十六)將第三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可能產生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行為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組織排查整治環境風險隱患,制定修訂環境應急預案並備案,配備相關應急設備、物資,開展應急演練。”

(十七)將第三十三條第壹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十八)將第三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建築施工單位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建築施工噪聲的監督檢查,對超過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責令建築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十九)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幹線兩側建設住宅等噪聲敏感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壹定距離,並采取有效的噪聲控制措施。”

(二十)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噪聲嚴重擾民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與受其汙染的單位和居民組織協商,采取調整生產經營時間及其他補償措施,並將達成的協議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壹)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十二)刪除第四十五條。

(二十三)刪除第四十八條。

(二十四)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本市推行城鄉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綜合利用。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逐步完善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實現城鄉垃圾的分類處理。”

(二十五)將第五十壹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禁止在非指定場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塑料、皮革、建築廢料、垃圾、電線電纜、電子廢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的物質。”

(二十六)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在道路上行駛的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見汙染物的機動車,經遙感檢測、黑煙車抓拍等電子設備確認超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款修改為:“交通、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七)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壹款中的“質監”修改為“市場監管”。

(二十八)將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必須依法經市場監管部門計量認證。”

第二款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九)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有特殊價值的水域內,禁止設置排汙口,不得排放汙水。其他近岸海域應當按照規劃,嚴格限制設置排汙口;排放汙水的,應當執行有關排放標準。”

(三十)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獵捕、殺害野生鳥類及屬於保護範圍的野生動物,以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三十壹)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二條,刪除第壹款中“實行特許經營”的表述。

(三十二)將第八十六條改為第八十四條,修改為:“在旅遊區、公園以及海濱浴場,禁止興建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禁止建設與旅遊或者觀賞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十三)將第八十八條改為第八十六條,第壹款中的“行政責任”修改為“責任”。

(三十四)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違法閑置、拆除、改裝、損壞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故意改變自動監控系統獲取數據的,或者自動監控設備出現故障不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十五)將第九十壹條改為第八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或者未載明有關事項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十六)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九十壹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遵守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規範、標準設置排汙口的,依法予以處罰;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改動排汙口及其標誌、采樣測流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七)將第九十四條改為第九十二條,刪除第二款。

(三十八)將第九十五條改為第九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十九)將第九十六條改為第九十四條,條文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四十)將第九十九條改為第九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使用不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要求的場所和設施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壹)刪除第壹百條。

(四十二)將第壹百零壹條改為第九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遵守轉移聯單制度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三)刪除第壹百零二條。

(四十四)將第壹百零四條改為第壹百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規定,在非指定場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塑料、皮革、建築廢料、垃圾、電線電纜、電子廢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的物質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五)將第壹百零五條改為第壹百零壹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內生產或者燃用煤(含以煤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重油等國家或者省確定的其他高汙染燃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六)將第壹百零七條改為第壹百零三條,條文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四十七)將第壹百零八條改為第壹百零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未取得計量認證的,由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十八)將第壹百壹十壹條改為第壹百零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四十九)將第壹百壹十二條改為第壹百零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設置排汙口的,依法予以處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者限期拆除。”

(五十)將第壹百壹十五條改為第壹百壹十壹條,條文中的“規劃、國土”修改為“自然資源”。

(五十壹)將第壹百壹十六條改為第壹百壹十二條,並刪除第壹款第三項。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 上一篇:重慶高校大數據專業教學體系如何構建?
  • 下一篇:註冊壹家愛爾蘭的公司需要什麽資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