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經濟功能區應當確定壹名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責任人,並確定壹名技術人員作為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聯絡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工作。
市信息中心作為全市政府部門信息化建設的技術管理和服務部門,技術上負責全市政府部門公***資源的建設和管理、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制定、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監管。第二章 信息化建設規劃第六條 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由市信息產業局組織有關部門擬訂,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編制市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廣東省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
編制市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第七條 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因需要作相應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報批。第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經濟功能區應當根據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總體要求,制定專項規劃和區域信息化規劃,報市信息辦審核並經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後實施。第九條 市信息產業局負責檢查政府各部門、各區、經濟功能區信息化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第十條 市信息產業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第三章 信息產業第十壹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產業,包括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軟件業、通信業及相關的信息服務業。第十二條 市信息產業局應當會同市經貿局等有關部門編制珠海市信息產業發展規劃,指導信息產業發展。第十三條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制造和軟件開發生產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第十四條 在符合世貿組織相關規則和中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市政府就電子信息產品的制造、軟件的研究、開發與推廣以及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開發、生產具有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第十五條 市信息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服務業進行規範管理,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和用戶的利益。第四章 信息工程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應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建設方案報市信息產業局審核後,由市信息辦批準執行;非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施工及質量監理方案報市信息辦備案。第十八條 市信息產業局和市發展計劃局審查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合理配置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和行業壟斷。第十九條 信息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保證建成後的信息網絡、應用系統能夠互聯互通;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第二十條 市信息產業局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建立並完善信息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監理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由市信息中心負責具體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