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資本的認繳期限由股東約定,最長為20年,可以變更。但當公司經營異常或資金鏈出現問題時,即使未達到認繳期限,也應補充出資。
認繳公司註冊資本的註意事項如下:
1.認購期越長越好。認購金額、認購期限等信息將向社會公布。在企業運營過程中,認購期過長會引起合夥人對公司誠信和實力的懷疑;企業應根據自身實力、業務規模和經營規劃確定認購期限,樹立誠信意識;
2.註冊資本可以由“實繳”改為“認繳”,並不意味著註冊資本可以“實繳”,企業應當在承諾的認繳期限內繳納,同時在認繳的出資額內承擔責任;
到期不認繳公司註冊資本的後果如下:
1.未在規定的認繳期限內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應在承諾的認繳期限內完成繳納,責任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