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發布)
第五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壹)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公司登記被註銷的;
(三)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或者因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四)兩年內因違法直銷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不正當競爭行政處罰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其他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七)兩年內發布虛假廣告三次以上,或者發布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五年內兩次以上因商標侵權受到行政處罰的;
(九)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壹,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以下管理:
(壹)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三)未通過“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宣傳活動申報資格審核的;
(四)不得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入企業公共信息,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壹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政府其他部門共享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