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審批權限對資質申報弄虛作假的企業給予警告,並作出以下處理:
(壹)企業在申請新資質時弄虛作假的,其資質申請不予批準,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二)企業在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中弄虛作假的,其資質申請不予批準,且該企業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升級和增項;
(3)企業在資質續展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予續展;企業應當按照降低資質等級或者縮小原資質範圍重新申請核定資質,壹年內不得申請資質升級或者追加。
3.第十三條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的企業,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吊銷相應資質,自資質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資質。
4.第十六條對從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或者為企業提供虛假證明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抄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5.第十七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第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企業資質申報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作為企業或個人不良行為在國家信用信息平臺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