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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公司章程範本

在當今的社會生活中,公司章程的使用越來越頻繁。章程反映了壹個組織所有成員的共同理想、願望和意誌,反映了所有成員的共同利益。它只能建立在所有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那麽制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公司章程樣本。歡迎大家學習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

公司章程1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 _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市鎮路號。

第四條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本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 * *制定,自公司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54.38元+0,000.00元,公司註冊資本壹次性投入。

第四章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壹條公司由1個自熱股東組成;

股東1:王xx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其他職權如下:

11.對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請和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應當召開股東大會討論,自然人股東應當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1,例會

例會將於每年三月召開壹次。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和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2.主持會議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會議。股東會第壹次會議

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3.在會議上投票

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每項決議應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必須經除上述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4)股東大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紀要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詳細記錄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第十七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新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責。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兼任執行董事,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為非職工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壹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1項至第6項的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大會,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前,應當召開股東會,股東會的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壹致通過,並簽名蓋章。全體股東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以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

第八章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八條公司應在各項會計制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交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和附屬附表: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4)財務狀況;(五)說明;(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年度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壹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公司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報表和各種憑證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並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清算後,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大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正本壹式六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驗資機構壹份,公司留存兩份。

章程2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作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壹切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者為自然人,申報出資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貨幣。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會計年度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壹條本企業招用員工,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投資者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

(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 _ _ _ 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 _ _ _ _ _日內,或者在_ _ _ _ _ _ _ _日內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 但是,如果債權人未能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內對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時,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2)欠稅;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在_ _ _ _ _ _ _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壹條原公司章程應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章程

投資人簽字(蓋章):

結論日期:

章程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全體投資者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目的

第二條本企業的設立宗旨和企業宗旨是:追求卓越品質,以最佳品質貢獻社會,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第三條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壹切活動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企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經營範圍主要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經濟性質上兼營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五條企業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元。 註冊資本的來源包括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元 企業的資金是由投資者自籌的,並經_ _ _ _會計師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和數額是真實可靠的。

第四章各方及出資比例

第六條各方及出資比例

1.自然人的出資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法人出資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五章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股東購買股份後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過戶。公司股份抵押人到期未贖回股份時,應當依照本規定憑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自日起至收盤日止,暫停辦理股份的登記、過戶及其他變更,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再辦理登記、過戶及其他變更。

第八條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轉讓股權的權利。

第六章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須經股東會批準,同時修改章程,並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事先通知債權人或者予以公告。通知或公告後90天內無債權人提出異議,只能按照章程規定進行。

第七章股東大會

第十條股東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的壹切重大事項。

第十壹條投資方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時,投資方可委派1人出席會議,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交的報告;

2.聽取和審議董事會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和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4.審議公司的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以及發行證券;

5.對公司合並、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改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8.選舉和罷免董事會成員;

9.決定公司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在下列情況下,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公司虧損達到65438+實際資本的0/3時;

3.合計持有65,438+0/3以上股份的股東聯名提出提案並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30日前通知股東,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65,438+0/2以上股東出席,經出席會議的65,438+0/2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

下列事項應當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並、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公司章程;

4.股東轉讓股權。

第十五條股東大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應當對會議所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同意該決議的股東應當在決議上簽名。

第八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為不少於3人的單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在會議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4.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5.審批公司的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股利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公司增持、減持和發行證券的方案;

8.審批公司的資產收購和拍賣方案;

9.制定公司的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方案;

10.任免公司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營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決定員工的工資標準和獎勵措施;

12.審批公司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和協調公司的經營和管理;

14.聘請公司名譽董事長和各類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經65,438+0/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都應進行書面記錄,並由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名,任何書面決議都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名。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產生。

主席行使下列權力: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人選並提交董事會批準;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由董事會任命。

第二十條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壹條企業設立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二章XI財務管理體制和利潤分配模式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稅後利潤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法定公積金超過註冊資本總額50%時,超過部分可按壹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勞動就業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應企業發展或者有其他必要情形的,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由董事會提出,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原登記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 _ 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並在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可以立即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的;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時,董事會應當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應當對企業終止作出決議,並按照《北京市股份合作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其股權而提出接管公司財產和其他權益的請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中的股份和權益,可由破產股東和股權持有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進行轉讓。

第二十九條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政府批準後生效。

第三十壹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大會決議。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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