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運輸業發展規劃、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或監督實施。
(三)負責組織國省幹線公路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工程招標、施工組織、質量監督、工程驗收、養護、路政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全市地方道路建設的行業管理。負責縣級公路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審查、技術標準把關、開工審批、質量監督和工程驗收;負責地方公路建設和養護的技術指導。
(五)負責道路運輸市場、汽車維修市場、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負責調控國家、省、市重點物資運輸和應急客貨運輸。
(六)負責轄區內水路基礎設施建設和水路運輸行業管理;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負責船舶和其他水上交通設施的檢查。
(七)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對交通和公路工程施工企業實施行業管理;維護公路、水路、地方鐵路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八)負責全市交通規費的征收和收費公路的管理。
(九)負責全市地方鐵路的行業管理;協調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方式的關系。
(十)負責組織實施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科學技術的開發和應用,推進交通系統的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交通系統的成人教育和專業技術教育。
(十壹)負責交通行業涉外工作,組織吸收和利用外資,管理公路、水路運輸國際組織有關事宜,開展交通運輸國際國內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指導全市交通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交通資產的管理;負責全市交通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交通行業產品認證和質量監督;負責組織交通系統內部審計和行業統計。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組織管理和人力資源開發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科級幹部管理;受有關部門委托,負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汽車專業和交通相關專業工種工人的技術水平培訓和考核;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女、武裝等方面的工作。
(十四)負責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
(十五)指導交通行業治安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