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設工程交易信息網中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業主和業主大會(3)物業服務企業(4)物業管理招標投標(5)前期物業管理(6)物業管理服務(7)物業的使用和維護(8)法律責任(9)附則九部分內容:其中法律責任內容如下: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建築單位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自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內不退出該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出;拒不退出的,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建議吊銷其資質證書。
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及其工作人員、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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