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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A公司涉嫌巨額財務造假被媒體曝光?

近日,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 ) 1號),中公教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被曝光:

1

違反法律的事實

壹、中公教育與陜西冠誠等5家公司組成關聯方1 .陜西冠誠實業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在中公教育時,石磊董事安排他人收購陜西冠誠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冠誠)的全部股權。 收購資金來自中公教育董事長李永新和中公教育法定代表人、時總經理、董事王振東,這些人員的銀行賬戶UCL均由中公教育財務部員工王某保管、操作轉賬。

收購完成後,石磊安排中公教育人員負責陜西冠誠銀行賬戶UCL的保管操作和日常費用的報銷等工作。

2 .北京創晟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於2018年7月,由石磊的朋友趙先生以股權收購形式取得北京創晟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創晟)的全部股份。

收購完成後,石磊擬提供北京創晟日常運營資金,安排王某等人保管操作趙氏名下的華夏銀行賬戶u盾、北京創晟華夏銀行賬戶u盾,負責北京創晟人員的工資計算、發放等。

另外,北京創晟的主要業務來源於承包中公教育在國內各地分校的裝飾工程。

3 .上海貝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開區理享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於2019年7月,石磊安排他人創辦上海貝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貝丁)、上海貝丁成立子公司吉安市井開區理享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安理享學)為中公教育學生金融貸款

兩家公司的設立資金均來源於李永新,由石磊安排王某具體轉賬操作,後續兩家公司在日常經營、財務及人事管理等方面由石磊責成王某等人負責。

4 .遼寧瀚輝實業有限公司2019年6月,石磊安排他人設立遼寧瀚輝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瀚輝),並著手項目工程建設。

遼寧瀚輝土地使用權購房款等項目啟動資金由石磊安排提供,資金來源為李永新等,遼寧瀚輝銀行賬戶的UCL由石磊安排中公教育人員保管操作。

這5家公司實際上直接受石磊控制,石磊為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0號) (根據第七十壹條第三款規定,陜西冠誠、北京創晟、上海貝丁、吉安理享學、遼寧瀚輝為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關聯法人

二、公司披露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存在重大疏漏2020年2月26日,中公教育發布臨時公告《關於收購陜西冠誠?九鼎國際1號樓的公告》 (以下簡稱《公告》 ),公司董事會動用自有資金383,060,000元陜西冠誠

有關情況與實際不符,有虛假記載。

2019年-2020年,與中公教育的兩家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公(,遼寧中成地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成地)、北京創晟***簽訂7份各地分校裝修工程項目合同,合同價款***計403,747

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後與上海貝丁、吉安理享學簽署協議,約定在上海貝丁、吉安理享學向中公教育學生提供教育消費貸款。 北京中公領取教育消費貸款後,向海貝丁、吉安理享學支付服務費。

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支付服務費34,588,000元,2020年***支付211,000,000元。

2020年1月,中公教育總經理辦公會通過《關於全資子公司與遼寧瀚輝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開發中公未來學習城項目的議案》,決定由北京中公和遼寧瀚輝***同開發遼寧未來學習城項目,北京中公將投入2億元建設工程費。

北京中公與遼寧瀚輝簽署協議後,於2020年1月17日向遼寧瀚輝匯入建設工程款200,000,000元。

綜合來看,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地與關聯方陜西冠誠、北京創晟、上海貝丁、吉安理享學、遼寧瀚輝關聯交易涉及金額***計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2020年分別為12,200年

上述事實足以使相關人員詢問、認定筆錄、銀行流水、相關合同、上市公司公告及定期報告等證據證明。

2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處罰的依據和結果

中公教育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63條、《證券法》第78條第2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條第2項記載的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行為。

石磊董事控制陜西冠誠等5家關聯法人,具體策劃、安排5家公司與中公教育的關聯交易。

李永新董事長授權石磊負責中公教育投融資事務,為石磊開展所有相關交易事項提供資金支持,並知悉中公教育與陜西冠城存在關聯關系,但在董事會審議該交易事項過程中未將該交易作為關聯交易提出。

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王振東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為石磊開展相關交易事項提供資金支持,默許石磊利用中公教育人事、財務人員為關聯方提供便利。

羅雪作為財務總監分管財務部門,知道管理部門的財務人員方便石磊的關聯交易。

董事會秘書桂紅植負責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參與部分關聯交易審議時未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

對中公教育信息公開的違法行為,石磊、李永新、王振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羅雪、桂紅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決定:1.對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400萬元罰款。 2 .對李永新、石磊給予警告,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 3 .給予王振東警告,並處100萬元罰款; 4 .對桂紅植、羅雪給予警告,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據稅務大聰介紹,此次案例中,中公教育隱瞞了與陜西冠誠等5家公司組成關聯方的事實,導致公開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5 號——財務報告的壹般規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54號〕第五十壹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3 號壹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18號〕第三十八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壹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條規定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應如實披露陜西冠誠、北京創晟、上海貝丁、吉安理享學、遼寧漢輝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中公教育未按規定披露這些情況,存在重大遺漏。

最終,中公教育及相關負責人受到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警告,***罰款1000萬元的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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