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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繳納的黨費是如何管理和使用的?

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 * *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繳納黨費,是* * *產生黨員和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義務的最起碼條件。黨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的壹項重要任務。為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進壹步加強和改進黨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特作如下規定:

第壹,收繳黨費

1.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應根據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固定的工資收入,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固定的工資收入包括: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機關工作人員津貼(不含工人);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和獎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和獎金;企業人員工資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生活部分(津貼、獎金)。納入繳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和獎金是指年度績效津貼、地區津貼、工資津貼和月度獎金。

2.繳納黨費的比例為:月工資收入在400元以下(含400元)的,按月工資收入的0.5%繳納;400元至600元(含600元),支付1%;600元至800元(含800元),繳納1.5%;800元以上(稅後)至1500元(含1500元),繳納2%;超過1500元的部分(稅後)支付3%。

3.黨員,在鄉鎮機關和鄉鎮企業工作或外出打工的農民,有固定收入(工資或補貼)的黨員、村幹部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參照上述比例,按固定月收入繳納黨費。黨員,另壹個農民,每月交20分的會費。

4、實行年薪制的黨員,以月平均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上述規定的比例繳納黨費。

5.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應當按照上壹季度的月平均純收入,參照上述規定的比例繳納黨費。

6.黨員,退休幹部、工人,以國家規定的退休費為繳納黨費的計算基數,領取養老保險的黨員,以養老保險為基數,參照上述比例繳納黨費。

7.下崗失業的黨員,靠養老金和救濟金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低保的黨員,每月交20分的黨費。

8.無經濟收入或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可由本人申請,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少交或免交。

9.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10,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繳納黨費。黨員,憑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外出時憑證件向當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11.在黨員中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當月開始,根據新的工資收入,按照規定的比例繳納黨費。

12,黨員自願壹次性繳納黨費1000余元,全部上繳中央。具體措施是:地方基層黨委匯總信息,提供黨員簡介,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鐵道部組織部、民航局政治部、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轉發至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我開收據。

13.遇有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黨員可以委托其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繳納或交納黨費,但交納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14.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繳納黨費的,按自行退黨處理。

15,黨組織除了按規定收取黨費外,不得要求黨員繳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1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鐵道部、民航局政治部、軍委總政治部每年按黨員實繳黨費總額的5%,於次年4月底前匯繳至中組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緩繳。

17、鐵路、民航、金融系統地方黨委每年向地方黨委繳納黨員繳納黨費總額的10%。

第二,黨費的管理

1.黨費由黨委組織部代為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由各級黨委組織的負責黨員教育管理的內設機構承擔。黨費要指定專人辦理,會計和出納分開設置。黨費必須單獨建帳,專款專用,黨費賬冊的歸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2.黨費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壹部分,不得挪作他用。黨費不得以任何理由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3、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會費管理人員變動時,應嚴格按照會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理交接手續。

4.黨的基層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黨代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黨員或黨代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基層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壹次黨費收繳情況。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鐵道部組織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政治部、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中央組織部提交上壹年度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省級以下地方各級黨委、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和鐵路、民航系統、軍隊所屬各級黨組織,每年3月底前向上壹級黨組織提交上壹年度黨費收繳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告內容為:上壹年度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結余數額;黨費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6.各級黨委和組織每年至少檢查壹次黨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黨費的使用

1,黨費的使用要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2.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為:(1)培訓黨員;(二)訂閱或者購買用於在黨員中開展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三)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資助生活困難黨員。

3.會費的使用和分配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是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4、請求分配黨費的請示,應向上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撥給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5、對違反規定收取、管理和使用黨費的,要根據《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試行)》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處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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