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食品安全的責任劃分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二款: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責任,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制定,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1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全過程工作機制;統壹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價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1.監控系統。
《食品安全法》第11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12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實信息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2.風險評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3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進行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使用科學方法,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為基礎。
第四,食品安全標準
1.目的。《食品安全法》第18條: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以保障公眾健康為目的。
2.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法》第19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3.制定標準的權力。《食品安全法》第21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家標準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此外,企業標準應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在企業內部適用。
動詞 (verb的縮寫)食品安全控制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1)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安全;(二)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應當安全;(3)有專門的安全技術人員和規章制度;(4)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5)食品容器應安全;(六)安全儲存、運輸和裝卸;(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或者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使用餐具;(8)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衛生安全;(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10)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11)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2.《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1)生產非食品原料或者非法添加的;(2)有害物質超標;(三)營養成分不符合標準的嬰幼兒食品;(4)腐敗變質等異常食品;(五)非正常死亡的動物肉類;(六)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7)包裝和容器的汙染;(8)超過保質期的;(九)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10)因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3.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流通許可;農民個人銷售自己生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獲得食品流通許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查驗進場食品經營者的證照,明確進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檢查進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展覽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該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申請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並予以公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商對標簽和說明書中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易於識別。
不得將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述內容不壹致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投放市場銷售。
4.員工健康管理系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召回制度。第五十三條第1款: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投放市場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投放市場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和銷毀措施,並向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
(二)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將停止經營和通知的情況記錄在案。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第五十三條第四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處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處理食品。
6.《食品進出口制度》第六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明放行。
第六十三條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非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安全性評估材料。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境外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產生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食品檢驗制度
對於食品檢驗制度,我們主要把握以下規定:
1.第五十七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2.第五十九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由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3.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實施抽樣檢驗時,應當購買抽樣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4.第61條第二款: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等組織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檢驗食品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
七、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1.應急預案制度:第七十條: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2.報告和處置程序:第71條、第72條:(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接收患者進行治療的單位)——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重大事故)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時,應當立即通報衛生行政部門。(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措施(搶救、封存、檢驗、清洗消毒、信息發布),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4)發生重大事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
八、政府監管機構及其職權
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組織工作。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查封非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發放、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3.食品安全信息統壹公布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下列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公布:
(1)國家食品安全概況;
(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影響僅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影響僅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四)國務院確定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需要統壹公布的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上述需要統壹公布的信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此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所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
九。法律責任
1.吊銷許可證:由於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如有嚴重違法行為或造成嚴重後果,可吊銷相應的許可證。只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沒有強調情節嚴重或者後果嚴重,即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人員從事經營管理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此外,還值得註意的是,該條第壹款禁止進入市場,即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相比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即食品檢驗機構的人員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自處罰完畢或者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2.行政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不記大過,最低行政處分為記大過)。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最低處罰也是記大過,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對違法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規定相同。
3.十倍賠償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