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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與單壹資產管理計劃的區別

法律分析:定向理財計劃與信托資產管理的明顯區別在於管理人的角色。

傳統意義上,信托、資管、私募產品管理人的核心責任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合格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並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的相應規範性要求。有很強的自主性、主動性和管理能力。

定向融資計劃的核心部分是資產交易平臺,不允許獨立處理資金。它更側重於壹種交易渠道,合格投資者直接向發行人放款,定向融資計劃的安全性取決於發行人的資信和信用增級方的擔保能力。

因為最終融資主體是壹樣的。與其他類型的產品壹樣,融資主體往往需要辦理與抵押、質押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定向理財計劃還往往要求被各大評級機構評級為AA+的相關主體和實際控制人發函保證本息安全,為產品的按時兌付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八條以書面形式設立信托。

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以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在受托人承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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