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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和國家機關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有哪些具體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離退休幹部不準興辦商業企業,不在商業企業中謀職,不在商品交易中從事中介報酬,不參與以任何形式倒賣生產資料和緊缺商品,不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物資,不從事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的退休幹部不準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包括榮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不準聘用他們。已經服役的必須辭職。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企業就業,但必須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後,才能到原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工作。到這些企業工作,需要取得所在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的批準,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

4.從事水產養殖、種植生產、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座、寫作、翻譯以及開辦食堂、洗衣房、理發店等商業服務活動的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為改善機關後勤服務,繼續執行鐘發[1984]27號文件有關規定,並獲得合理報酬,嚴格按規定納稅,這是他們已享受的退休待遇。

5、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對違反規定的退休幹部,其原機關應當及時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追究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離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機關和企業的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監督的責任。

6.上述規定也適用於縣級以上工會、婦聯、* *青年團、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團體的離退休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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