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答:該項按揭貸款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壹、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0元,***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貨。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量至3000件,並還價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貨。該百貨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針織廠和百貨公司雙方遂簽訂壹份羊毛衫購銷合同。
針織廠和百貨公司的行為是訂立合同的什麽過程?雙方各處在什麽地位?
答:
1、在本案例中,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0元,***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貨。是要約。要約人是針織廠,受要約人是百貨公司。
2、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是新要約。要約人是百貨公司,受要約人是針織廠。
3、 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量至3000件,井還價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貨.是再要約,要約人是針織廠,受要約人是百貨公司。
二、 1996年7月,貸款人張某為購買價值47萬余美元的外銷公寓,與建行某支行簽訂了為期5年的按揭貸款合同,貸款額為2337萬美元,按季度分20期還清。同時,開發商對此筆貸款承擔擔保責任,但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貸款利息1萬美元,此前開發商以保這個女人的身份代為償還了利息9000美元。銀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將張某及開發商訴至法院。
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該項按揭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張某與開發商作為產生糾紛的主要責任人,***同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責任,逾期給付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處理。 目前銀行采取的措施是謹慎調查,轉嫁風險。壹是貸款人提供足夠的收入證明證實自己的還款能力。二是要求貸款人投保個人信用保險,並交納不菲的保險費用。如貸款人逾期三個月不還款,銀行可以對抵押的房產進行拍賣;對於期房或者數額較大的現房,銀行與開發商壹般簽有回購協議,由開發商負責全額償還,即開發商全程全額擔保的辦法。
三、 王春於1996年1月10日借款給王六甲人民幣1.2萬元,期限1年,雙方約定年利率30%,期滿本息壹並還清,王某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擔保,王六甲提出由親友張玉山做保證人。時間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寬限幾個月,利息不變。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於借款人王六甲壹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聽說借款時效已過,保證人也不再承擔責任,於是找到法院進行咨詢。妳能回答下列問題嗎?
請問:王春與王六甲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違法?
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否已屆滿?是怎樣計算的?
擔保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請求違約金?
答:該合同無效。借款合同違法,借款利率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利益,因而不能發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還款,即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屆滿。《民法通則》規定,壹般時效期間為兩年。1999年6月時效未屆滿。 因該借款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不可以。合同中雙方未約定違約金。
四、陳立文是振華貿易公司的義務科長,1998年8月因其個人債務需要用錢,找到呂國華,說是因公司業務需要借款5萬元人民幣,呂國華同意借款,但要求陳立文提供擔保,陳立文找到他的中學同學王向東,說是因振華貿易公司的壹筆業務很緊急,由於資金不足需要向呂國華臨時借款5萬元,9月份就可以償還,請求王向東為借款做擔保。王向東由於與陳立文是從前的同學關系,而振華貿易公司又實力雄厚,遂同意作擔保。王向東是當地有名的個體戶,資金重組,呂國華見王向東是擔保人,遂同意借款。呂國華與陳立文簽了5萬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壹欄,陳立文填上了振華貿易公司,並簽了自己的名字,沒有蓋公司公章。在擔保人壹欄,王向東也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陳立文拿到款後。即用其償還其個人債務。現借款期限滿,陳立文無力償還借款,呂國華要求擔保人王向東還錢,王向東認為自己是被欺詐而擔保的,拒絕代為償還。
請問:涉及哪幾種民事法律關系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麽?
本案中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答:侵權法律關系、借款關系、保證關系、擔保關系。
借款合同可撤銷,保證合同可撤銷。壹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合同。合同被撤銷後,自始無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返還基於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陳某個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五、托運人宋某與南平鐵路分局1992年8月31日簽訂了運輸合同壹份。約定:蘋果1500箱,紙箱包裝,承運人運輸期限6天,到達站為沙坪車站,收貨人為宋某本人。當天,南平鐵路局配給宋某棚車壹輛,宋某自行裝車,裝蘋果2700箱,貨物表明“鮮活易腐:。9月1日18時,掛有該棚車的111次列車到達漢平車站,該車站調度令111次列車在站停留。當時氣溫為攝氏37度,押運人多次情勢車站掛運無效,貨車停留至9月9日掛出。火車9月190日到達沙平車站,卸車時發現很多蘋果紙箱外面有濕跡,經開箱檢查,蘋果有不同程度腐爛變色。經當地質檢部門對蘋果腐壞原因進行鑒定,結論為:腐壞系運輸時間過長,氣溫較高,包裝不合理,堆碼緊密,影響通風所致。宋某將尚可食用的蘋果進行處理得款9500元後,要求承運方賠償損失70500元(損失得計算方法為:南平當地購蘋果和付運費供給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銷售蘋果可得到利潤15000元,減去處理蘋果所得9500元,等於70500元)承運方不同意,糾紛未得到解決。
請問:(1)托運人應向哪個車站請求賠償?
(2)托運人宋某請求賠償的賠償額應按什麽計算
(3)托運人宋某堆損害的發生應不應該負責?為什麽
(4)托運人如請求支付延期到站的違約金,濕按該批貨款的總額進行計算,還是按該批貨物運費的總額進行計算?
(5)承運人應否對損害的發生負責?
答:(1) 應向終點階段的承運方要求賠償。
(2) 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計算。
(3) 擅自多裝,包裝不合格,應付責任。
(4) 應按該批貨物的運費總額按比例計算。
(5) 應該,因其知道“鮮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並對押運人的反映不予理睬。 托運人如請求承運人支付延期到站的違約金,時效期限為60天。
六、甲廠在報上刊登廣告稱:“本廠有X型沖壓設備壹套,因閑置現轉讓,欲購者從速聯系。”乙廠廠長因公出國,副廠長看到廣告後即去甲廠考察,認為該設備說明書表明該設備性能
先進,且價格合理,經與甲廠廠長協商後,用隨身攜帶已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寫了合同。合同內容為:甲廠供給乙廠X型沖壓設備壹套,價款為50萬元人民幣;質量標準為符合設備說明書的性能;運輸方式為送貨;送貨期限為合同生效後10天內;付款期限為貨款付款70%,驗收合格後余款付清;違約責任依法辦理;需方在加蓋公章後5日內付定金3萬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後起生效。乙廠副廠長將填寫完畢的合同交給甲廠廠長,甲廠廠長加蓋了公章,各持壹份。
請問:(1)哪壹行為是要約行為?(2)哪壹行為實施後合同生效?(3)設乙廠給付定金後,廠長出國回來,看到此合同後,認為價格太高,即給甲廠廠長打電話,要求降價3萬元,甲廠廠長當即表示同意。此時,原合同仍有效碼?(4)設乙廠給付定金後,廠長出國回來,認為此合同所購設備與本廠原有設備不配套,即給甲廠發去電報,電文為:設備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廠廠長接到電報後,15日內未愈答復,這是默認碼嗎?(5)設甲廠廠長送貨有困難,委托某汽車運輸公司代送,送貨途中由於車輛發生事故,貨物延期到達乙廠壹個月。乙廠提出甲廠遲延交貨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否於法有據?(6)設乙廠收到設備進行安裝使用10個月後,發現設備內在質量有缺陷,乙廠是否有權向甲廠提出質量異議?(7)設乙廠在驗收中,發現沒有該設備的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必要的技術資料,乙廠在脫手承付期內是否有權拒付這部分設備貨款?(8)甲廠在履行合同中嚴重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由於在合同中只約定”違約金依法辦理“,未約定具體幅度,甲廠應否承擔違約金?
答:乙廠填寫合同書後交給甲廠廠長的行為;
收到定金後;
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內容發生了變更;
是;
應由運輸公司承擔責任;
無權;
有權拒付;
依法規規定承擔。
七、某機床廠與某工業公司簽訂壹份合同。主要內容未:由機床廠向工業公司提供壹臺銑床,價值2.2萬元,運費及其他零星費用***1500元,交貨日期為同年12月底,貨到後10內付款。機床廠延期1個月交貨,工業公司收到貨物後,以機床廠延期交貨為由,壹直未付貨款。經機床廠多次催要,才支付1。5萬元,機床廠要求對方償付欠款並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請問:該糾紛應如何處理?
答:該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合同法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合同糾紛是由於雙方履行合同不適當而引起的,機床廠延期交貨,工業公司延期付款,是雙方違約。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企業法案例分析
壹、1996年10月初某市新華書店由於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市華聯貿易公司簽訂了壹份購銷合同。合同規定,華聯公司10月底以前,供給該新華書店“聯想586”電腦10臺,價款總額11萬元,新華書店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兩月內付清。任何壹方違反合同均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合同簽訂後華聯貿易公司如約向新華書店提供“聯想5856”電腦10臺,但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遲遲未付,華聯貿易公司多次交涉,新華書店都由於上級主管部門的幹預而未能履行付款義務,其上級主管部門
市文化局認為,該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購置電腦,是違反財經紀律。所以,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為此,華聯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具體,應視為有效經濟合同。既為有效經濟合同,在新的協議沒有達成之前,合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履行合同,任何壹方違約,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
新華書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對於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購置電腦,是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的認識與行為,是缺乏法律意識,侵犯企業經營行為,是完全錯誤的。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即企業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新華書店作為獨立法人的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華聯貿易公司簽訂電腦購銷合同,是屬於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物質采購權是企業經營權的壹部分,而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的幹預行為無疑是侵犯企業經營權,是完全錯誤的。
在本案中,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遲遲未付,屬於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法院應支持市華聯貿易公司有關要求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判決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清償所欠余款並按照合同規定,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
破產法案例分析
壹、北方某市第四棉紡織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以資不抵債。於是該廠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該法院受理了此案。請問:該法院是否應該受理該案?為什麽?
答: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
《破產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債務人均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是,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檢查“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及有關資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紡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已資不抵債。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C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對的。
證券法案例分析
壹、張某為某證券公司公關部負責人,由於工作關系,經常掌握壹些股票價格漲落的情況。按照公司業務規定,工作人員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為自己謀利益。壹次偶然的機會,李某獲悉了公司董事們對股市的分析預測。李某將預測結果告訴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購買了4000股飛樂股份公司的股票。數月後,飛樂股份公司股價大幅上揚,宋某賣出股票,獲利6000余元。 請問: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嗎?為什麽?
答:不是。參看教材有關內幕交易部分。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得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的行為稱作內幕交易。
二、某股份公司在滬市交易所臨近收盤時通過4個A字頭的個人帳戶進行連續交易,以不轉讓證券所有權的方式虛假買賣,以擡高本公司股票的價格,致使該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比前日上漲102%。此後1個月中,該公司證券部先後動用資金近2000萬元,買入本公司股票12萬股。後來,該公司證券部將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書拋出,***獲利587.97萬元。
請問:該公司的行為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麽?
答:該公司的行為屬操縱市場行為,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稱作操縱市場價格。
3.飛龍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幾家原國有企業依法設立,註冊資本9000萬元人民幣,發行股票90萬股,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允許其股票上市交易。該公司1994年至1996年連續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紅利總***只有100萬元,難以支付股東股利;1997年經營更不景氣,前6個月處於虧損狀態,資金周轉困難。為解決資金短缺,維護公司股票的信譽,董事會於1997年7月作出增資發行新股的決定,交股東大會討論通過。股東大會決定發行10萬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籌集1000萬元人民幣。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新股決定後,於1997年10月在報紙上刊登發行新股的公告,開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請問:這樣做合法嗎?為什麽?
答: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為擴大經營規模、增加資本,可以申請公開發行新股,但必須符合法定的發行新股的條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發行新股的必備條件:
(1)前壹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壹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但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則不受上述第2項的限制。《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發行新股的程序,即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告有關文件、簽訂承銷協議、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而妳們公司自設立後連續三年微利,難以支付股東股利,且2002年度虧損嚴重,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新股發行條件。為了規避法律,妳們公司還決定在沒有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這就違反了《公司法》關於新股發行程序的規定。
《公司法》還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因此,妳們公司決定在不具備發行新股條件的情況下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屬重大違法行為,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將對妳們的違法行為作出暫停股票上市交易等處罰。
參看公司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及其處理規定。新股發行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外,應向有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