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該法侵犯的客體是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和人格權。(2)該行為客觀上表現為通過信函、電話、計算機信息網絡等方式反復傳播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騷擾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行為人通過發送騷擾信息擾亂他人正常生活,影響其休息、工作或學習。演員的動機各種各樣,有的是為了報復,有的是為了刺激,有的是為了惡作劇,等等。這種行為必須實施多次,即重復三次以上,才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三)根據該條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是否嚴重,根據被侵權人的幹擾程度和行為人發送騷擾信息的內容和頻率來判斷。2.能向公安機關提供該人真實姓名、住址或者單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3.這種情況下,如果不知道對方是誰,也可以通過IP地址向公安機關查詢對方是誰。然後追究對方的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