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後,即時生成電子營業執照並存儲於電子營業執照庫。電子營業執照通過手機等裝載有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智能移動終端進行領取、下載和使用。
電子營業執照的下載、使用,采用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在確認持照人身份和市場主體身份之間關系時,持照人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或需對持照人進行基於個人身份等真實信息的認證或登記。
第七條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後首次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以及辦理變更登記後重新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應由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下稱法定代表人)領取和下載。
合夥企業有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應當協商決定由壹名執行事務合夥人領取和下載合夥企業電子營業執照。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領取電子營業執照後,可自行或授權其他證照管理人員保管、持有、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市場主體對其電子營業執照的管理和授權使用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等負責。
第九條市場主體辦理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的,原下載至移動終端的電子營業執照需重新下載。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載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
下載有電子營業執照的移動終端丟失或損壞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動終端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原移動終端存儲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