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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章未備案的後果

法律分析:企業印章壹直是不需要備案的。企業剛成立的時候只是為了備案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即使是法人變更,也不需要備案。但公司開戶銀行必須變更法人信息,填表並提交法人印章。公司的公章不需要備案。需要備案的是壹些相關合同和財務公章,在公安局備案只能代表法人備案,不能完全代表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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