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壹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企業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壹、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壹)壹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壹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4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