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條件
(壹)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壹定群體或者地域範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傳承人申報條件:
(壹)完整地掌握該項目的傳統知識或技能,並具有傳承能力;
(二)在該項目領域具有明晰的傳承譜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備人才。
二、申報流程
項目申報流程
(壹)相應級別的文化行政部門印發通知,明確申報工作的要求及註意事項;
(二)下壹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上壹級部門的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申報工作,將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匯總後,統壹上報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
(三)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接收下級文化行政部門上報的申報材料,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整理和初步審核;
(四)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議並對有關申報項目進行現場復核的基礎上,確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建議名單;
(五)相應級別文化政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提出異議。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六)相應級別文化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傳承人申報流程
(壹)相應級別的文化行政部門印發通知,明確申報工作的要求及註意事項;
(二)下壹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上壹級部門的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將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匯總後,統壹上報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
(三)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接收下級文化行政部門上報的申報材料,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整理和初步審核;
(四)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議並對相關傳承人進行復核的基礎上,確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傳承人建議名單;
(五)相應級別文化政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傳承人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提出異議。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六)相應級別文化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傳承人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申報資料
項目資料
(壹)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人情況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作品、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傳承人資料
(壹) 推薦表: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等;傳承譜系;學習與實踐經歷;技藝特點、成就;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推薦、審核意見等。
(二) 輔助材料:包括有助於說明申請人所申報項目的具有代表性的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資料。
法律依據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壹)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壹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誌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壹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