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行政機關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條例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行政管理、司法活動中,涉及其他非企業單位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機制和工作規則。第四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投資者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財產等各項合法權益;不得幹預企業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主動征詢、聽取投資者和企業對執法、服務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等咨詢服務。第六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壹)執行公務時要求企業承擔費用、派車接送或者接受宴請;
(二)向企業攤派贊助款或者強迫企業訂購報刊、雜誌、圖書、音像制品等;
(三)要求企業報銷應由個人或者單位支付的各種費用;
(四)強迫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或者培訓班、學習班並收取費用;
(五)以考察、學習、培訓等為名,要求企業出資、陪同外出旅遊觀光;
(六)向企業借款、借物、推銷商品或者強迫企業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七)索取、收受企業財物;
(八)在企業兼職取酬,享受福利待遇;
(九)為企業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商業保險機構或者要求企業在指定的媒體發布廣告;
(十)為單位、個人或者他人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十壹)其他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審批、服務等崗位上的工作人員因故不在崗位的,應當由部門負責人指定有關工作人員代理其工作。第八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不得組織企業參加收取費用的各類評比、排序、授牌等活動。
行政機關舉辦有企業參加的培訓班、學習班,須經監察機關批準。第九條 下列政務信息應當由行政機關向社會公開:
(壹)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政策措施;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財政預算;
(三)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規劃及其有關重要事項;
(五)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六)各項便民、優惠政策;
(七)招商引資推介項目、重大經濟貿易活動信息;
(八)政府采購信息、基本建設項目招標信息;
(九)土地使用權出讓信息;
(十)行政審批目錄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被許可人的權利和義務;
(十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及其依據、標準、程序及有關減免的規定;
(十二)舉報投訴方式、方法及受理機關;
(十三)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第十條 政務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開:
(壹)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和政務通報會;
(四)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媒體;
(五)政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
(六)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政務信息公開的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得政務信息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供信息,並允許申請人詢問、閱讀、抄錄或者復制。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公開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市、縣(區)監察機關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政務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公開規範和工作管理制度。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行政審批辦事指南。
辦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審批事項和依據;
(二)申請條件和數量;
(三)辦事程序;
(四)辦結期限;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六)應當收費的審批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七)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八)投訴、監督方式;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