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征收房屋尚未初始登記為城市房屋(即沒有產權證)時,在征收中,被征收方(拆遷人)壹般認為無證房屋為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以達到不補償或少補償的目的,這也是很多“拆遷事件”發生的原因之壹。
“違章建築”拆除維權案例: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其實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是物權的公示,不公示不壹定違法。無證房屋是未公示的房屋,包括不能公示的和未公示的。不公示,說明妳不具備公示的條件,也就是違法建設;不公示不是違章建築。被征收房屋無證時,征收部門無權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應致函城鄉規劃部門認定是否為違法建築。根據《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部門有權認定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這是壹種行政確認行為。規劃部門在確認時,要判斷房屋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而不是征地時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另外,根據《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時間,莫問律師認為,在認定2008年1之後新建的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設時,只能作為法律依據。
無證不違法,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使是違法建築,也應根據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即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給予合理補償。至於如何補償,可以考慮建設的時間,當時的立法情況,以及當時執法部門是否存在不作為,制定壹個全面的無證房屋補償方案。建房時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法,或者明知征收公告已經發布或者即將征收而惡意搶建房屋的,不能給予補償。
土地使用權是壹項獨立的財產權。根據《物權法》第121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滅失或者影響其使用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進而可見,無論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違法,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權都應當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被拆遷後該怎麽辦?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征地拆遷工作越來越頻繁地發生在我們身邊。為了公共利益無可厚非,但現實中難免有人為了各種利益甘願冒天下之大不韙強拆被征收拆遷人的房屋。即使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壹再禁止違法強拆,現實卻是屢禁不止。這種情況下,被征地拆遷的人遇到違法強拆該如何維權?
第壹,行政機關可以起訴違法強拆。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值得註意的是,法院通常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為由不予立案,但拒絕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可見,立案庭的法官很清楚,行政機關可以起訴違法強拆,但只是口頭搪塞委托人,這也是實踐中“立案難”的具體表現。行政機關可以起訴違法強拆,當然也可以提起復議程序。
二、行政機關的違法強拆可以復議。
從房屋征收糾紛行政復議的原則來看,其範圍僅限於征收管理機關或人民政府等部門對征收管理作出的行政行為。過去,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如建設項目的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發放、拆遷單位資格的認定、安置方式、行政機關作出的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申請行政復議。
《征收條例》明確規定,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在兩個環節提起行政復議作為救濟:壹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