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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贛州安遠縣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的公告

關於依法收繳非法涉槍涉爆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的通知。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全縣社會秩序穩定,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面收繳流散社會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仿真槍、弩等物品,依法嚴厲打擊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仿真槍、弩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公告如下。

1.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弩;嚴禁非法持有和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使用和持有爆炸物;禁止偷盜、搶劫、搶奪或者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弩;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通過互聯網等渠道違法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弩等內容的信息;禁止制造、銷售仿真槍。

二、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並投案自首,將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仿真槍、弩等上繳當地公安機關。

3.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投案自首或主動交出上述違法物品,構成犯罪的,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對逾期不上繳、不交出違法物品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是檢舉、揭發他人涉槍、爆、弩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偵破其他涉槍、爆、弩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違法人員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涉弩違法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五、凡槍支、彈藥、炸藥、弩被搶、被盜或丟失,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未及時上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公民發現遺棄的槍支、彈藥、仿真槍、弩、爆炸物或者疑似爆炸物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六、鼓勵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及槍支、彈藥、爆炸物、仿真槍、弩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勸返涉槍涉爆涉弩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安全。包庇、包庇涉槍、涉爆、涉弩違法犯罪行為,幫助犯罪嫌疑人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控告人進行威脅、報復的,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七、嚴禁使用槍支、彈藥、炸藥、仿真槍、弩等進行非法娛樂活動。玩具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銷售與制式槍支外觀、顏色相同或者近似,或者槍口比動能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槍。廣大人民群眾在購買玩具槍時,要選擇正規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要購買無生產廠家、無許可證號、無產品標識、來源不明的玩具槍,不要購買仿真槍、火柴棍、水槍、仿手榴彈、炸彈等易造成傷害的物品。

8.本通告所稱槍支包括:軍用槍支、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註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等制式槍支、非制式槍支及槍支零部件;彈藥包括:上述類型槍支使用的標準和非標準射彈;弩是指利用機械外力助推箭的發射裝置。爆炸物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蕩彈、黑火藥、火工品、手榴彈、地雷等爆炸物,以及《危險化學品名錄》中所列的容易制造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遠縣公安局

65438+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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