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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營業執照遺失壹年怎麽辦?

法律解析:年度報告範圍:凡在本市註冊成立滿壹周年的公司、非法人團體、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統稱“商事主體”),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報告,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時間:商事主體應當自成立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上壹自然年度的年度報告(簡稱“滾動年度報告時間”)。在本自然年度註冊的商事主體應當自下壹個自然年度起提交年度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組織對商事主體(代表機構)的年度報告和公示信息進行隨機抽查。抽查發現商事主體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抽查發現代表處提交的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至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註冊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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