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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虛開收入證明有什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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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虛開收入證明有什麽風險

 案例解讀:

 1、國有企業,員工400余人

 2、公司很多員工買房購車需要開收入證明

 3、公司為幫助員工,做了壹個虛開收入證明的規定。

 4、規定:員工因為自己的原因要求公司虛開收入證明及社保證明,並申明不得因此主張任何法律權益。

 5、內部規定出臺以後,壹直也沒有出什麽問題

 目的:規避法律風險,合理開收入證明,讓員工買房買車等等。

 案例解析:

 壹、員工開收入證明的用途

 1、購買房子、車子等

 這個是最多的壹種。很多人購買房子,辦理購房貸款,銀行都要其出具收入證明,證明其是有能力還款的。銀行會根據貸款額度需要購房者有某種程度的收入,很多人購房,全家的收入是足以償還貸款的,但是懶得辦理手續,或是其他人是個體經營不好辦理手續,於是就要求公司給虛開收入證明。

 最近公司就有幾個人要求公司給開收入證明,都是買房子的,都要求開高壹些。

 2、辦理信用卡

 說到辦理信用卡,很多銀行辦理信用卡都會要求辦卡人開收入證明,而且信用卡辦理人員也會直接跟妳說,多開點,這樣可以額度高壹些,我就遇到壹個直接告訴我開多少合適的。

 3、為了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

 有些人為了購買經濟適用房或是租住廉租房,要求公司給開具比實際工資低的收入證明。

 4、其它原因

 有些人在出現交通事故或是其它傷害的時候,為了多拿誤工費,要求公司給其開較高的收入證明,很多時候公司就給開了。

 還有些人想離職,又想撈壹筆,於是編個理由買房子什麽的,讓公司開收入證明,其實是想用這個來敲壹筆。

 二、公司給員工虛開收入證明的原因

 很多公司明知道虛開收入證明是有風險的,但是還是給員工開具了,壹是真心想幫助員工辦事,畢竟是自己的員工,能幫就幫;二是相信員工的人品,覺得他們不會還不起貸款或是信用卡,也不會因此敲詐公司。

 三、公司虛開收入證明的風險

 1、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涉嫌侵權責任

 剛才分析過,員工虛開收入證明是為了辦理信用卡或是買房子。

 大部分時間單位虛開收入證明是沒有實際事情發生的,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曾進行了相關調查,壹***有2800多人參與調查。統計數據表明,真實的只有33%,也就是三分之壹。很多時候銀行是知道員工的收入證明是虛假的,但是依然辦理了房貸或是信用卡,不出事沒有關系,出了事情就找出具收入證明的單位就好了。

 哪些情況屬於出事呢?

 1)如果出現員工辦理好信用卡後惡性透支,然後不還款,人也消失了,公司就會承擔相應責任。

 2)有些銀行在與申請人簽訂信用卡合同或者房屋貸款合同時,將申請人提供由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作為合同權利義務的組成部分。壹旦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有不實之處,不僅員工(申請人)個人面臨被銀行起訴的風險,而且失信的單位也有可能被銀行以“利害關系人”的理由追加為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美國的次貸危機大家都知道吧,就是因房貸引起的。今年上半年限購政策導致房價下滑了壹些,很多人上個月買的房子下個月就便宜1000元每平米,導致很多人都紛紛抗議,如果房子下滑太多,很多投機者就會因此放棄房貸,讓銀行把房子收回,在這個過程中出現的房貸收不回的狀況,銀行就因此找單位的連帶法律責任。

 小結:如果單位將虛假收入證明提交給銀行,銀行根據這些收入證明為申請人發放信用卡或者批準房貸造成了損失,單位將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單位這樣做在主觀上是明知和故意的,不排除單位與員工“惡意通謀”,構成侵權。銀行可能會以侵權之訴追究單位的民事責任。

 2、辦理公司貸款受限

 銀行內部的合規經營手冊都規定:對於出具虛假收入證明並已被查實的公司,本行不得再采信其證明。如果公司進了銀行的“黑名單”,對於公司以後的項目貸款和融資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沒有哪個公司運行的時候不辦理貸款的,因為壹個虛開收入證明導致在銀行存在汙點,得不償失。

 3、行政處分

 2011年,農行寧夏分行員工馬XX突破重重審查,成功地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了《銀川市申請經適房購買資格(第五批)家庭情況公示名單》上。結果被人舉報不具備資格卻成功申請到經濟適用房,於是馬某被取消經適房購買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公司的相關負責人也被處以通報批評和扣罰績效。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虛開證明缺沒有被處罰什麽。因為現在的法律法規不算完善,但是很多地方已經開始出臺相關法規,用以規避這類事件的發生。例如,天津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就規定:對極少數開具虛假收入證明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責令按市場價格補齊購房差價,並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雖然說行政處分也不傷經動骨,也不罰款,但是對公司的影響是很大的。在政府部門掛上號,以後什麽稅收傾斜之類的就不要想的,不特意嚴格審查妳就不錯了。

 4、偽造訴訟證據 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老程在超市購物摔倒,造成右側髖骨骨折,花費醫療費8000多元,臥床休養了3個月。由於有醫療保險,除去報銷的部分,老程向法院主張要求超市賠償其醫藥費800多元、護理誤工費30000元。為了能夠多獲得賠償,老程向法院起訴稱,在他臥床休息的3個月裏,兒子對他進行了護理,而兒子每月的收入在1萬元,並提交了兒子公司出具的誤工收入證明。超市對這份誤工收入證明不予認可。後經調查核實,老程兒子的收入僅在2200元左右。因為這份誤工收入證明是該案的主要證據,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法院最終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單位存在上述行為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勞動糾紛

 這個是最常見的,很多時候公司好心給員工開具收入證明讓其買房子辦理信用卡,結果員工因此要挾公司,讓其補發工資或是補交社保之類的。下面提供壹個來源網絡的案例:

 大學畢業沒多久的小林壹紙訴狀將壹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社保損失。小林提交的最重要證據就是公司之前給其出具的收入證明。在庭審中公司否認與小林存在勞動關系,當初小林通過熟人關系要求公司為其出具壹張收入證明以辦理信用卡,公司相關負責人礙於面子給小林出具了收入證明,但該證明僅是供小林辦理貸款手續使用。

 在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上,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出具的收入證明等是重要參考憑證。在本案中,由於該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明確記載小林是其公司職工,公司在認可證明真實性的基礎上提出其不能作為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的辯解,如果沒有有效的證據來支持這壹辯解,那麽收入證明的證據效力難以被否定,由此面臨敗訴的風險。

 四、如果規避風險?

 很多時候人都會好心辦壞事,覺得是舉手之勞的事情,順手就給開了證明,員工也覺得事情不大,妳不給開證明就是故意折騰他,導致員工和公司之間矛盾重重。

 很多時候,部門經理之類的會強迫人資部門給他們的員工開虛假的收入證明,有的時候是老板自己要求的。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很出現,人資部門在第壹起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的時候就應該把事情的嚴重性告訴老板,讓老板認識虛開證明不是小事,然後在老板的同意下給大家做壹次普法知識講座,讓大家都明白事情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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