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第24問規定,發行人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之間超過4個月的,在刊登招股說明書前,應當參照《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規定,提供經審閱的期間季度的財務報表,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審計截止日後的主要財務信息。經審閱的財務報表截止日為最近壹個季度末。B項,第26問規定,第三方回款通常是指發行人收到的銷售回款的支付方(如銀行匯款的匯款方、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方或背書轉讓方)與簽訂經濟合同的往來客戶不壹致的情況。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通常情況下應考慮是否符合以下條件:①與自身經營模式相關,符合行業經營特點,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②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發行人的關聯方;③第三方回款與相關銷售收入勾稽壹致,具有可驗證性,不影響銷售循環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申報會計師已對第三方回款及銷售確認相關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明確核查意見;④能夠合理區分不同類別的第三方回款,相關金額及比例處於合理可控範圍。C項,第28問規定,報告期內發行人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保持壹致性,不得隨意變更,若有變更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D項,第32問規定,針對部分申請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尚未盈利或最近壹期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披露影響分析。E項,第28問規定,首發材料申報後,如因會計基礎薄弱、內控重大缺陷、盈余操縱、未及時進行審計調整的重大會計核算疏漏、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以及惡意隱瞞或舞弊行為,導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應視為發行人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及相關內控方面不符合發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