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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2015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工貿企業有限空間的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調整並公布。第三條 工貿企業是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五條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壹)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第六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並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並及時更新。第八條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並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第九條 工貿企業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第十條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第十壹條 工貿企業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第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鐘。第十三條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後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壹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後,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第十五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於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工貿企業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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