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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和監督暫行規定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和監督暫行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工商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狹窄,操作人員不能長時間工作,自然通風較差,容易導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氣含量不足的空間。工貿企業有限空間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工貿企業是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工商企業有限空間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商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程序:

(壹)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負責人、監護人、操作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5)受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體系;

(6)受限空間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受限空間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員、操作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受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安全註意事項;

(2)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檢測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安全培訓應有專門的記錄,並由參加人員簽字確認。

第七條工貿企業應當識別本企業的有限空間,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並及時更新。

第八條工貿企業開展密閉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密閉空間作業方案,並經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責任。

第十條工貿企業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告知作業人員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預防控制措施。現場負責人應監督作業人員按計劃做好作業準備。

第十壹條工貿企業應當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工作場所隔離。

第十二條受限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後檢測、再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氣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測試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不允許任何人在沒有通風和檢查的有限空間內工作。測試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三條檢測人員應當記錄檢測時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驗記錄應由檢驗人員簽字後歸檔。

測試人員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當有限空間內存放或殘留的物品對作業有害時,作業者應當在作業前清理、清空或更換物品。經檢測,受限空間內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中有害因素的要求(GBZ2.1),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使用純氧進行通風。

當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行,受限空間內氧氣濃度低於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工貿企業必須立即停止受限空間內的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六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定期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

如果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應重新通風並檢查合格後才能再次進入受限空間。

第十七條受限空間作業場所照明燈具的電壓應當符合《超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工作場所存在可燃氣體和粉塵,電氣設施、設備和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符合《爆炸環境第壹部分:設備的通用要求》(GB 3836.438+0)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八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內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十九條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有限空間的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

(3)作業前清點人員和儀器;

(4)操作人員與外界有可靠的通訊;

(五)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有交叉作業時,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傷害。

第二十條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後,作業現場負責人和監護人應當清理作業現場,疏散作業人員。

第二十壹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其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並配備呼吸器、防毒面具、通訊設備、安全繩等相關應急設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操作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工貿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商,並與承包商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當有多個承包商時,工貿企業應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和管理。

工貿企業對其承包出去的有限空間的安全負主要責任。承包商應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在實施救援時應保護好自己,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和救援設備。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工商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抽查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檢查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和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的培訓,為行政執法人員檢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檢測儀器。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批後方可恢復作業。第二十八條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空間有限的工作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二十九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本規定識別受限空間作業、提出防範措施、建立受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負責人、監護人員、操作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作業計劃或者未經批準進行作業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檢測或者監測,實施專項監督作業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教育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器材,並定期進行演練的。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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