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全市工業經濟的日常運行調節,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工業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
2、擬訂全市新型工業化的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工作;
3、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的發展專項規劃,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擬定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地方配套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對涉及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5、組織擬訂全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的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技術改造規劃,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抓好重大工業項目的督查與協調;
6、研究提出促進全市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辦法及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制定中小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