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訪是什麽意思?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二、信訪方式:
1、辦轉信
國務院1996年《信訪條例》規定了辦理信訪的總的原則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2005年新《信訪條例》又強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其中分級負責、屬地或歸口辦理就產生了壹個信訪機關是以辦信為主還是以轉信為主的問題。 國家信訪局局長周占順2003年指出,群眾信訪問題。
“80%以上是基層應該解決也可以解決的問題”。所以,“分級負責”意味著,除基層之外,上級信訪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向下轉信而不是辦信。
2、走訪
新《信訪條例》列舉了信訪的形式為“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並處處透出不鼓勵“走訪”,而鼓勵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狹義“信訪”的信息。
三、信訪特點:
1、主體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訪人、信訪受理人、信訪人。
2、內容的復雜性,信訪內容涉及面寬,除信訪人反映的土地、腐敗、城建、勞動人事、民政、政法等問題外。
凡是生活中發生的涉及政治權力運行和政府職能行使的問題都可以信訪。由於信訪內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廣泛的社會關系,從而形成了信訪制度內容的復雜性。
3、形式的靈活性,除了傳統的書信和走訪形式以外,信訪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斷增多,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都可以作為信訪的形式。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政府辦公網信息化建設,信訪的渠道在不斷增多,通過部門領導公布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來反映問題,可以做到信訪足不出戶。
4、運行的程序性,信訪制度運行的程序是指信訪的方式、步驟、路徑。程序性是指這些方式、步驟、路徑由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所規定,具有相對確定性,而不能是壹種無序的狀態。
信訪案件的受理、轉辦審批、回復期限、督辦審查、答復上訪人的方式方法等均有相應的規定,各信訪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案件的終結也有相應的規定。
信訪講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運行成本換取最大的成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接到信訪事項後,應當做好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按下列方式處理:
(壹)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並告知信訪人向有關機關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對屬於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予以受理,並根據所反映問題的性質、內容確定辦理單位;
(三)對屬於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下級公安機關。對其中的重要信訪事項,可以向下級公安機關進行交辦,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結果,並提交辦結報告。下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
地級以上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下壹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信訪事項情況;下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