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通過壹定的方式向公眾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會對法定代表人產生負面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從事下列生活、工作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
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營運車輛;
旅遊,度假;
孩子們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該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只要該公司未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仍可(根據申請或自行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采取消費限制措施,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其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此外,根據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發布的《關於“建設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信用懲戒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除了限制消費,信用懲戒措施還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可見,公司債務不僅僅是公司的業務,還涉及到法定代表人,對法定代表人個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在壹個越來越重視信用的社會,信用的缺失會讓人寸步難行。對此,公司法定代表人應高度重視。
如果公司沒錢還,想讓法定代表人不進入信用黑名單,或者從黑名單上除名,有壹個簡單的辦法:主動申請公司破產!
執行程序啟動後,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請破產是最安全的時候。上述限制消費、限制放貸等信用懲戒措施是進入執行程序後才實施的。如果在執行程序啟動前,債務人公司自願申請破產並被法院受理,上述措施均不能執行,因為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所有涉及債務人的執行案件都應中止執行。從這個方面來說,破產程序實際上是在保護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法院在執行程序啟動後,已經將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信用黑名單,債務人公司仍然可以通過主動申請破產來幫助自己及其法定代表人“正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不誠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規定:因被執行人破產程序,法院決定中止執行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不誠信信息。
公司破產是解決公司未決執行案件的最終途徑。破產不僅可以解決所謂的“執行難”問題,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逃避或免除責任的有效方式。從實用的角度來看,由於公司申請破產時不需要向法院預交費用,所以除了聘請律師、會計師等產生的必要費用外,不需要花任何錢,具有成本低的優勢。
主動申請破產不是惡意逃廢債務,而是對既定事實的法律確認,不應該從所謂的道德高度進行非理性的批判。相反,應該鼓勵負債企業主動站出來,通過破產程序讓所有債權人得到公平的補償,這也是破產法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