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該公司的股權已被凍結。是否應該通知公司破產清算?

該公司的股權已被凍結。是否應該通知公司破產清算?

1.破產清算需要公示嗎?

需要。平時去檔案部門查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清算通知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如果投資人自行清算,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通知債權人。壹方面,投資人應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另壹方面,對於投資者無法通知的債權人,投資者應當進行公告,通過公告邀請債權人申報債權。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通常也是公告通知。

二、破產清算公告的登報流程

1.送材料:提供辦理證件的相關材料;

2.辦理方式:本人攜帶資料到公司辦理,也可以直接發郵件與業務員協商,確認刊登稿件;

3.排版後,將稿件樣稿寄回客戶,客戶必須確認稿件無誤,簽字並刊登在媒體上,刊登日期;

4.客戶可以用現金支付,也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或銀行存款支付,然後打廣告。

三、公司破產債務清償順序

1.如果破產財產價格較好,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大於破產費用,* * *受益債務和擔保債權,則無需糾結清償順序,但如果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小於破產費用,* *受益債務和擔保債權,則清償順序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2.首先需要償還的是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

3、然後清償破產人所欠的除上條規定以外的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4.最後,普通破產債權。所謂普通債權,就是除擔保債權以外的壹般債權債務關系。我們在生活中經常看到的是,壹家公司破產,前兩項中的資產已經還清,供應商往往收不回欠款。

5.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比如清償前兩筆債務後,資產還有余額,但不是所有普通破產債權都能清償,所以會按比例清償。

4.清算計劃包括什麽?

(1)引言。本文主要概述清算組織的人員構成,確定清算基準日(指清算工作開始的日期),簡要總結工作,說明委托哪些機構完成哪些工作。

(2)事業單位概況。內容包括單位性質和地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編號和代碼標識、資金、職工人數、單位經營狀況、註銷原因等。

(3)清算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清算組織的接管、清理財產、確認債權債務、財務審計、整體資產評估、土地資產評估、無形資產評估、委托稅務機關或海關出具完稅證明等工作。

(5)確定清算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

(六)清算審計,包括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7)資產評估:清算單位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主要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估,清算組織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評估。

(八)債權確認書,主要說明債權構成和債權人情況。

(九)清算組織對該機構是否存在訴訟糾紛和未了結事項的說明。

(十)清算費用,詳細列示清算費用的項目和數額。

(十壹)清算結束,對整體資產進行清算的整體估價。

五、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1)破產清算和重整活動涉及的主體不同。債權人、債務人和有物權擔保的債務人股東均參與重整。清算組主要參與破產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在特定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管理者的職責不同。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管理人在重整中的角色更像是監督者,監督重整活動。

(3)被重組企業可以采用各種重組措施,除了延期或減少償還債務外,還可以將全部或部分股權無償轉讓給重組人,債權轉股權,轉讓經營或資產。

(D)對擔保權益的限制不同。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壹定的限制。

(5)重組程序是強制性的。

(6)債務人擁有不同的權力。在重整中,債務人可以自行管理財產,並負責制定和實施重整計劃。除非債務人有破產欺詐、無力經營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整體或部分出售。企業以不同價格出售時,可以分別以不同價格出售其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壹百壹十四條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采取貨幣分配的方式。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止的期間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自己的財產和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法規定接管債務人財產和業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由債務人行使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

第七十四條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事務的,可以聘請債務人的管理人員負責事務。

  • 上一篇:公司公布我的身份證號和姓名違法嗎?
  • 下一篇:公司起名公司名稱測算 高級的企業名字合集最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