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案例分析五大要點。
案例1。楊某向A公司提出事假申請,請假事由為"家裏老人生病,請事假15天",A公司批準。後楊某在休假期間出國旅遊,並通過微信朋友
圈曬出遊玩照片。A公司發現後向楊某作出嚴重違紀辭退通知書,以楊某編造請假事由欺騙公司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楊某起訴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解析:法院認為,楊某出現的地點為歐洲,需做較多的前期準備工作,且其請假與出國日期間隔較短,足以說明旅行屬於事先計劃,證明其存在騙假的主觀故意。雖然勞動者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已達到嚴重違紀程度。
提示:從第壹個案件的判決結果看,法院支持了公司,法院援引了誠實信用原則。穩妥起見,為避免類似爭議,建議在規章制度裏細化、明確。
案例2。B公司通知薛某,公司因組織機構調整需轉到北京,希望薛某工作地點轉至北京,崗位不變並提供房貼,但薛某不同意。調整後,B公司在上海已無工作人員。後薛某收到B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稱:因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壹致,故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後薛某收到B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等。薛某起訴要求B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解析:以上案例中,公司認為對員工應當給1倍的補償;員工認為應當給2倍的賠償。
爭議焦點在於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本案B公司的大客戶群、品牌資源均集中到了北京,為迎合變化中的培訓市場,B公司撤銷了上海部門,否則企業將蒙受巨大損失。雖然調整部門是公司自主經營權的行使,但本案的主要原因是外在市場的重大變動,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壹法律構成要件。在原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公司先後兩次給出轉崗提議、多次給原上海員工提供面試機會,協商形式已較為充分。另外,公司為外地來京員工提供房貼,已盡較大努力安置員工居住問題,表現了協商誠意。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已經過協商,但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壹致,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
以上兩個案例是法院公布的案例,都是司法部門支持了用人單位的案例。實務中,在勞動合同解除環節發生糾紛的,更常見的是勞動者勝訴。以下我們從企業角度對解約時做5點重要提示:用人單位解除員工的勞動關系,常見的理由無非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
1.用人單位在解約時是以某條理由進行的解約;若雙方有了糾紛,在仲裁委或法院,用人單位又改變了解約的理由,那麽,司法部門會以行使解除權時的理由為準。因此,解約的理由應慎重、符合事實、經得起推敲。
2.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時,常常會提到好幾個解除理由。那麽,在司法環節,是會對多個理由逐壹審查的,只要其中有壹個理由符合解除條件,就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合法有據。
3.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示。如實踐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長期不來上班為由推定勞動者自動離職,壹般不予支持。
4.如果勞動者的行為屬於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等證據中有明確規定的嚴重違紀行為,證據確鑿,就可以直接認定構成嚴重違紀了。這裏再次強調規章制度要細化、明確的重要性。
5.仲裁員/法官的自由心證和經驗法則也常常是判案依據。以上面的案例1為例,雖然該公司在具體的規章制度裏沒有規定這種欺騙式請假的情況,但是,由於事實清晰,法官仍然認為員工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勞動者的基本義務,達到了嚴重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