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別是什麽?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別是什麽?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組織以及運行規範。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備文件,並常常被認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憲法”。公司股東為成立公司而簽訂的協議書,壹般被稱為“公司設立協議”。這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出資人為明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而簽署的合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目標是壹致的,都是為了設立公司。兩者在內容上也常有類同或相通之處,例如都約定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東出資與比例、出資形式等等。但是,兩者在法律性質和功能上,還是有著巨大的差別。(壹)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文件,而公司設立協議則是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是我同公司法強制要求的公司必備文件。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資企業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發起人協議外,我國《公司法》並沒有要求公司必須具有設立協議。所以,對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形態即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可而言,公司設立協議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無。但在現實生活中,投資者之間往往會先就成立公司事項簽訂壹份公司設立協議。這是由於公司設立過程的不確定性所產生的。這種現實狀況的存在,導致了投資者往往將公司設立協議視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項,認為簽好設立協議就萬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續問題了,這是壹個極大的誤區。(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範圍不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公司章程的作用範圍包括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與人員。而公司設立協議僅僅是股東之間的任意性合同,須遵守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其作用範圍僅限於簽約的主體之間。正如案例中A、B兩公司提出的理由壹樣,甲、乙、丙三個自然人所簽訂的協議,怎麽能約束A、B、C三個公司呢?(三)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公司設立協議主要是在公司設立期間發生法律效力,所調整的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行為。所以,壹般認為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公司成立為止。而公司章程則自公司設立開始直至公司成立後的整個存續過程,直至公司解散並清算終止時。

  • 上一篇: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下一篇:公司賬戶凍結解凍流程,有以下三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