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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幾個月社保算違法

拖欠壹個月就算違法。社保不能停止繳納,除非在其他公司幹過停止後跳槽到另壹家公司工作,再重新繳納過,維護自己利益為由上報勞動局進行舉報。沒有任何理由拖欠。工作滿足壹個月公司都會交社保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以補貼發到工資,勞動者口述離職,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充資料:

企業拖欠或者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這種行為,已經涉嫌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了,按照程序員工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工企業,同時申請仲裁,仲裁無果再向法院起訴企業。

維權攻略:

壹、確定侵權類型

確定是什麽類型的侵權,侵權造成的損害有哪些。

二、收集證據

(壹)壹般舉證範圍

1、勞動關系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

2、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圍: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國: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等;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鑒定及醫療費單據等。

三、找準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準備材料

1、起訴書;

2、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果原告是企業的話,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壹份;

3、被告如果是企業的話,有的法院要求提供壹張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確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規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蓋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記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網上查詢的書面信息,可以上當地的工商局紅盾網查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詢問壹下;

4、證據目錄,復印件。

五、審判

壹審

起訴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審

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須在壹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

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提出申請

壹、申請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仲裁提交的材料

(壹)申請人是勞動者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壹套,並按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壹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壹份,註明委托事項。委托公民代理的,還應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機讀資料或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壹份。

(5)附證據清單,證據中壹般應包括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資料,如:勞動合同書、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報名表)、押金收據、社會保險繳費清單、暫住證、考勤記錄、獎懲通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證明)等。當事人應提供證據正本壹套,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

(二) 申請人為10人以上,並有***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除提交第壹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可推舉1-3名代表,並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名的《授權書》。其中屬欠薪的員工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額明細表。

(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壹份,註明委托事項。

(4)證據附證據清單,參見第壹類第(5)項要求。

登記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立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前調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2、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3、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開庭審理

壹、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壹名仲裁員獨任仲裁。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回避申請書

四、延期開庭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鑒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六、撤訴

1、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和解撤訴。(撤訴申請書

七、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先予執行

1、條件: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先予執行申請書

裁決

壹、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壹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裁決先予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申請與受理

1、調解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3、申請期限: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申請須符合三個條件:即申請人必須與本爭議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明確的相對人,即申請人必須說明與誰發生了爭議,在哪些問題上發生了爭議;有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理由。

4、審查:

(1)審查申請調解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不是勞動爭議的,不予受理

(2)調解委員會接到 調解申請後,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對已經過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調解委員會不應受理,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申訴辦

理。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書》或不受理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調查核實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應作《調查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調查工作壹般包括:

(1)弄清爭議的基本事實,即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發展過程、爭議的焦點等。

(2)了解與爭議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準確的法律依據

(3)對調查得到的材料進行 綜合分析研究,並結合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判明是非,分析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4)召開調解員會議,通報調查情況,討論確定調解方案,在統壹認識的基礎上確定調解意見。《勞動爭議調解意見書》

(5)指定調解委員會成員與勞動爭議當事人談話,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提出正確對待調解的要求,通過宣傳法律知識及對當事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為調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組織調解

調解程序:

(1)書記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到會人員情況

(2)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並宣讀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會議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

(3)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陳述和意見,詢問有關案件、核準事實

(4)公布核實的情況和調解意見,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5)依據事實和法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不管是否達成協議都要記錄在案,當事人核對後簽字。

調解終結

調解終結的具體方式包括:

(1)當事人自行協調。在調解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勞動爭議的調解即行結束

(2)當事人撤回申請《撤回調解申請書》。如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撤回自己的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應當準許,並終結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這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終止調解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4)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壹式3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壹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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