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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官司有什麽影響?

法律主觀性:

訴訟會對公司有影響。如果公司敗訴,將面臨經濟和名譽損失。

訴訟結果通常涉及經濟補償、賠償金或工資,屬於經濟損失。

訴訟結果也會記入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示,對公司聲譽有壹定影響。

如果出現勞動爭議,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不規範,或者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也會對公司招聘人才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客觀性: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制定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可以就債權主張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主張的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請求支付存款本息的;(二)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本息主張權;(三)因投資關系產生的出資請求權;(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提前約定延長、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者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釋訴訟時效問題,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進行裁判。第四條當事人在壹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據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失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請求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條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權人第壹次主張權利時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第七條撤銷權人請求撤銷合同的,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壹年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以合同解除權為由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的,請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第八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自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和另壹方當事人知道之日起計算。第九條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和要求賠償因無因管理造成的損失的時效期間,自無因管理結束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本人要求賠償因管理不當造成的無故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和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壹)壹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發送主張權利的文書,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能夠證明該文書以其他方式送達對方當事人而未簽名或者蓋章的;(二)壹方當事人通過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已經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三)壹方當事人是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從另壹方當事人的賬戶中扣劃欠款本息的;(4)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壹方當事人在下落不明當事人住所地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發布含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前款第(壹)項情形,對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字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授權主體;如果對方是自然人,簽字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授權主體。第十壹條債權人就同壹債權主張部分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余的債權,但債權人明確放棄剩余債權的除外。第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等同於提起訴訟: (壹)申請仲裁;(二)申請支付令。(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四)為主張權利,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或者死亡的;(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六)申請強制執行;(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主張訴訟抵消;(九)其他與訴訟時效中斷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項。第十四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其他依法有權解決有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提出請求的,訴訟時效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十五條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自報案、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駁回起訴、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駁回起訴、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第十六條債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擬定債務清償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視為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壹方“同意履行義務”。第十七條連帶債權人之壹遭受訴訟時效中斷的,視為其他連帶債權人也遭受訴訟時效中斷。對於其中壹個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的中斷應當視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有效。第十八條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視為債權和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第十九條債權轉讓的,自債權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視為訴訟時效中斷。債務承擔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的承認的,自債務承擔的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視為訴訟時效中斷。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壹)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委托代理人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三)債權人被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張權利;(四)其他妨礙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客觀情況。第二十壹條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對主債務人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上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支付的除外。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屆滿,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然後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施行後,案件仍處於壹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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