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維權意識增強,企業管理難度加大。
律師建議,企業應主動梳理勞動用工風險,規範企業規章制度,加強員工日常管理。
2.不得隨意泄露員工信息(員工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
《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條依法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民法典》第1035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3)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律師建議:民法典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和個人信息的範疇進行了界定。用人單位出於工作和管理需要收集員工個人信息並不違法,但應當得到勞動者的明確指示。員工收集的個人信息應當用於正當目的,不得從事民法典規定的兩個“不得”行為。此外,還需要註意《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的個人信息處理原則。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壹切合理有效的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員工個人信息的安全,確保其不被竊取或泄露。用人單位自身不能泄露或篡改員工的個人信息。因此,企業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相關信息,平衡好單位知情權和勞動者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系,否則可能面臨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用人單位在日常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必須妥善存儲和保管員工的個人信息,不得隨意公開。企業內的更衣室、浴室、廁所、宿舍都是私人空間,不允許安裝攝像頭。如有必要,用人單位可考慮建立規章制度,如保護員工個人信息和隱私的規定、利益沖突報告制度等。當然,規章制度的建立還是要遵循合法、民主、公示的程序。
3、用人單位有義務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以言語或者行為違背他人意誌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預防和制止利用職權和隸屬關系實施性騷擾。
律師建議:《民法典》首次對性騷擾進行了界定,第1010條明確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賦予了“性騷擾”受害人依法請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還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法律義務。企業未盡到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沒有系統的預防和監督,特別是如果沒有受害者投訴機制和對肇事者的懲罰機制,就很難利用權力或從屬關系來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建議企業更加註重建立和完善尊重和保障員工權益的制度和文化。
4.員工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追償。
律師建議:《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通過對比可以發現,在現行規定下,勞動者履行職責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只有在雙方勞動合同中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單位才能按照約定追償,沒有約定就沒有維權的依據。但民法典實施後,勞動者在履行職責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法直接向勞動者追償。對於勞動者來說,在工作中要更加謹慎和用心,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履行職責,否則賠償的風險會增加,這樣也會增強員工的責任感。
5.簽訂商業合同更加困難。
民法典自2021,1,1開始實施。其中壹個亮點是對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進行了壹定程度的調整,特別是《民法典》第496條和第497條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應該引起企業家的註意。
《民法典》第496條中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並未相互協商。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律師建議(如何避免合同無效)
1.不僅自身主體必須合格,還應認真審查交易對方和承包方的主體資格以及簽訂和履行合同應具備的相關資格。
2.遵循公平、誠信、協商壹致的原則,做好前期“千方百計”的工作(查詢合同內容涉及的強制性條款,確保簽訂合同的目的和合同條款不違反強制性條款)。
3.完成相關程序(如需評估和內部審批,應履行相應程序)。
4.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在訂立合同時以文字、符號、字體以及其他能夠引起對方註意的特殊標誌等合理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並根據對方的要求給予說明。另外,不要把合同印上公司的LOGO。
6.擔保人的責任發生了變化。
《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律師建議:民法典頒布後,修改違約連帶保證責任。為了違約承擔壹般的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也更加明確。因此,企業今後在簽訂擔保協議時應明確約定擔保方式和具體擔保期限,避免因約定不明確或無約定而導致擔保為壹般擔保或縮短擔保期限。企業要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必須在保證合同中寫清楚,否則視為壹般保證責任,要約定明確的保證期間。
7.抵押品可以自由交易。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律師建議:以前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民法典》實施後,抵押財產可以自由交易,企業必須關註會“跑路”的抵押財產。今後,企業在選擇抵押作為擔保方式時,應就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作出約定,避免抵押物“跑路”,影響其債權的實現。
8、離婚不是想離開(離婚冷靜期)
以前夫妻倆協商離婚,壹起去民政局,半個小時左右就能拿到離婚證。2021 1 1,《民法典》重新定義了協議離婚的程序。有三個階段:申請離婚,冷靜期,登記離婚。綜上所述,重要信息如下:
(1)雙方在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後,如果30天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2)30天冷靜期屆滿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辦理離婚證。未能親自到場,只有壹方到場,或逾期不領取,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3)如果冷靜期過後還申請離婚,需要再等30天試用期,才能領離婚證。
總之,去民政局離婚的程序變復雜了,要60天才能協商順利。
9.增加* * *債務簽訂原則(夫妻壹方不得償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從正面明確確認了夫妻之間“* * *債務* * *簽約”的原則:
(1)***同壹債務需要夫妻雙方***簽上相同的名字或者壹方事後“追認”。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因“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以個人名義所發生的債務。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的。
10,出軌錯了要受處分,家人有立功表現要獎勵。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內不忠,過失方得到的財產會少,如果不忠導致離婚,過失方有重大過錯,無過錯方可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主張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幫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模式隱藏著不平等,家務補償只是對家務貢獻大的壹方的壹種補償。
11,侄子可以去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1128條第二款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為受害人。民法典擴大了代位繼承的範圍,從代位繼承人擴大到作為第二法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從代位繼承人擴大到侄子、外甥。所以企業家要提前做好家族財富傳承的規劃。
12,公證遺囑不再優先,最後的遺囑最有用。
《民法典》第1142條: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民法典》實施後,公證遺囑不再優先。無論何種形式的遺囑,都以最後壹份有效遺囑的內容為準。刪除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是對遺囑人真實意願的尊重,更大程度上保護了遺囑自由和公民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