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在我國,公職人員是被納入到公務員範疇內的,適用《公務員法》。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以下行為: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擴展資料:
“縣紀委監委對公職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進行了專門清理,多名黨員受到處分,妳聽說了嗎?”
“聽說了,壹邊領國家工資,壹邊在外面開公司賺錢,哪有心思為人民服務呢!”
近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壹些公職人員因違規經商辦企業被處理,成為幹部群眾茶余飯後熱議的話題。
為進壹步規範公職人員從政行為,河池市根據自治區黨委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組成調查組,通過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調查、本人說明情況、查閱相關系統平臺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等方式,在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對領導幹部進行全面摸排清查。
經核查,28名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公職人員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目前,28名公職人員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註銷了相關信息,並作出了不參與經商辦企業的承諾。
人民網-廣西河池壹些公職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