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供水、供氣、供熱等公***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建城規〔2021〕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城市管理委(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務局,重慶市經信委,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現將修訂後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公***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供氣、供熱等公***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企事業單位是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具體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真實、準確、及時、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凡在提供社會公***服務過程中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
第六條 信息公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企事業單位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企業屬於上市公司的,其公開的信息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業信息公示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企事業單位公開信息,應當以清單方式細化並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在確定公開信息時,重點包含下列內容:
(壹)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用水、用氣、用熱等辦事服務信息;
(二)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