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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業務往來年度報告申報怎麽報

1、企業應根據自身涉稅業務,選擇“填報”或“不填報”。選擇“填報”的,需要完成相應表單的填報;選擇“不填報”的,可以不填報相應表單。選擇“不填報”的表單,可以不上報稅務機關。

2、企業在填報報告表前,首先填報報告企業信息表,為後續報告提供指引。報告企業信息表主要包括表頭、基本信息、企業內部組織部門信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信息、企業主要股東信息情況等部分。關聯業務往來是指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經濟業務事項。關聯關系是指具有關系之壹的企業或者個人。

(壹)明確國別報告中跨國企業集團"關聯方"是指其"成員實體"

OECD最新發布的填報口徑明確,國別報告中跨國企業集團"關聯方"的認定應與其"成員實體"的認定保持壹致.因此,公告明確《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中的《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關聯方",填報跨國企業集團在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每個成員實體與該跨國企業集團在《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中英文表)中填報的其他成員實體發生交易取得的收入,並按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匯總之和.

(二)明確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補充修改關聯申報表

公告明確需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對已經填報的2016年度《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通過申報更正流程進行補充修改.

關聯申報的註意事項有哪些?

關聯申報是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審查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決定是否對應納稅款作出調整的重要依據,企業必須高度重視.

首先,納稅人要弄清交易雙方是否存在稅法規定上的關聯關系.《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提出了判斷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三個條件,國稅發〔2009〕2 號文件又將其擴展為八個條件,納稅人應壹壹對照與其交易方是否存在稅法規定上的關聯關系,如果符合其中壹個條件,就應該將與其發生的交易確定為關聯申報的內容,否則就不必進行關聯申報.

其次,納稅人註意關聯申報的時間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該同時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也就是說,企業進行關聯申報的時間應該是與辦理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同時進行,即應該在年度終了後次年的5月31日前進行關聯申報.

再次,納稅人要註意關聯申報的內容和申報方法.根據國稅發〔2009〕2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進行關聯申報的內容包括有形資產(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的購銷、轉讓和使用(租賃)、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轉讓和使用(提供)、融通資金情況(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業務)以及提供勞務(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情況.申報時主要是將上述內容壹壹對應填入《關聯關系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以及《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等報表相應欄目後,與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決算報告壹同報主管稅務機關.

關聯業務往來年度報告申報怎麽寫的內容,對此是有詳細的規定的,筆者都摘錄在資訊的開頭部門供大家參考填寫,至於關聯方的識別與關聯方業務之間產生的風險,是值得每壹位財務人多加關註的,不同的情形還要進行有差異的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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