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工作人員郝表示,有“試用準入”和“進網許可”的手機,效果是壹樣的,質量對消費者來說是沒有問題的。他解釋說,在質量和標準方面,因為檢驗標準跟不上,所以先用了“入網試用”手機。
電信設備接入許可批準文件(含試行)規定,國家對涉及網間互聯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必須取得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含進網初審批文,下同);未取得進網許可證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和國內銷售。
《電信新設備進網測試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已經進網測試的電信新設備必須貼有進網試用標誌。第十五條規定,在試用期內,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試制批件批準的試制規模和試制範圍進行網絡試驗,並主動跟蹤產品標準和試制情況。
《國家移動電話試用規範》第二條規定,移動電話的試用應當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認可的技術機構組織實施。各型號手機試用次數不低於10,試用時間不超過3個月。在試用過程中,試用機構應與試用用戶保持聯系,掌握情況,指導試用。第四條規定,緩刑人員應當按照緩刑要求進行緩刑,並認真填寫緩刑記錄和緩刑調查表。試驗期間應妥善保管樣品,並在規定時間內交回樣品、試驗記錄和試驗問卷。
也就是說,根據手機試用規範的相關規定,“在網試用”有嚴格的操作標準和流程。廠家不做任何說明就直接把這種處於試用階段的產品投放市場,其實就是利用了信息的不對稱來發揮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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