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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為了完善本市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本通知的適用範圍和對象

本通知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老工傷人員。

上款所稱的老工傷人員,是指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

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因工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由用人單位支付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原則和程序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自願原則,由用人單位與老工傷人員協商壹致,並由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下列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壹)用人單位可以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將本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的基本信息登記造冊(見附件壹)並經老工傷人員本人簽字確認後,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老工傷性質的材料,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出具確認意見書(見附件二)。

能夠證明老工傷性質的材料可以為: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

2、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書;

3、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批復或者相關證明;

4、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初次診斷為職業病的證明。

(三)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但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補充提供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證明材料,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出具確認意見書。

(四)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2003年年底前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人員,由區、縣、局主管部門予以確認或認定,並出具相關證明。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出具確認意見書。

老工傷人員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已經作過勞動能力鑒定的,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繼續有效;未作過勞動能力鑒定的,或者需要復查鑒定的,應當按規定作勞動能力鑒定。

三、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壹)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前,其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市原辦法規定承擔;

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後,其工傷保險待遇(除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外)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或者老工傷人員向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應當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確認意見書》、《鑒定結論書》以及醫療費用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後,工傷保險待遇從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未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仍按本市原辦法規定支付。

四、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的結算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按下列規定結算:

(壹)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的待遇費用不實行浮動費率辦法。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

(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支付老工傷人員待遇的費用總額,核定用人單位在下壹年度應當承擔的費用。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費用應當按月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也可以根據需要壹次性繳納。

五、其他

(壹)用人單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有關當事人對是否屬於工傷有爭議的,可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壹年內,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工傷認定受理條件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事故傷害發生時國家和本市有關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二)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並按《實施辦法》的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後,用人單位因分立、合並、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按本通知規定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用;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的,其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在破產清算時應優先清償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四)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老工傷人員基本信息登記表

2、確認意見書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 送:市委、市府辦公廳、市高級人民法院、市總工會

附件壹:

老工傷人員基本信息登記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社保碼:

姓 名 身份證 傷害發生 職業病名稱 傷害程度 備註

號碼 日期 受傷部位

附件二:

確認意見書

文號:

單位:

根據妳單位 年 月 日上報的《老工傷人員基本信息登記表》和有關證明材料等資料,經調查審核後,依據《關於本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通知》的規定,同意將 (身份證號: )的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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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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