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建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實行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對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建設,多人申請同壹項目許可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被許可人。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規劃期內應實現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比例,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並於年中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部門監督實施。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情況,與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並網協議,全額購買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範圍,開發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改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在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