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監測、分析全區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工業經濟日常運行,制定和實施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解決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發布有關經濟信息;承擔工業、信息化相關行業應急管理工作;協調重要物質的緊急調度和綜合運輸。
(三) 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相關行業的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指導行業發展、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統籌全區工業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工業經濟發展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指導工業企業專業化協作和區域化合作。
(四) 負責全區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相關產業的清潔生產工作;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品發展中的相關問題;負責全區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考核工作。
(五) 負責規劃全區工業、信息化技術改造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企業利用外資、開展國際化經營以及智力引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完善技術改造項目庫;負責全區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監管和督查;擬定並組織實施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推動技術創新,指導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的研制,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推動產學研聯合。
(六) 統籌管理全區信息產業,推進全區信息化工作,組織擬定相關政策措施,負責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和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指導應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指導軟件業、信息服務業及電子商務的發展;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享。
(七) 負責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宏觀指導,擬定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創新的政策措施;負責有關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綜合協調和服務管理工作。
(八) 組織實施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集體企業改革工作,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負責企業的直接融資上市,參與企業發行債券等工作;指導企業的管理與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
(九) 負責區屬集體企業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抓好“出中心”企業的管理工作。
(十) 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