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汙許可證制度是指壹切需要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申領排汙許可證手續,經批準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方可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制度。二是排汙許可證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基本環境管理制度,便於將影響環境的各類開發建設和排汙活動納入國家統壹管理的軌道。3.排汙許可證辦理如下:1。填寫排汙許可證申請表或臨時排汙許可證申請表;2、排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上壹年度排汙申報登記材料;4、近期廢水監測報告和廢氣監測報告;5、改制、重組、合並或變更法人等。需要提供證明材料。6.企業基本信息的生產規模、工藝如有變更,應明確說明,以上材料需加蓋公章。
法律客觀性:
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排汙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寫並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並將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打印的書面申請材料提交給發證環保部門。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壹)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包括: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和生產能力、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生產和汙染防治設施、申請排放口的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以及根據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車間申請的汙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擬執行的排放標準;(2)自我監控方案;(三)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