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2、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3、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4、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5、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6、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1、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2、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