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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青年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廣州青年企業家協會簡稱:穗青企業協會;英文翻譯為:廣州青年企業家協會,英文縮寫為:gzyea。

第二條本會是廣州市企事業單位青年管理者的聯合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和廣州市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成員,是共青團與青年企業家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本協會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公德,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推進企業經濟體制改革、改善管理、實現企業管理現代化服務。以培養和造就新世紀壹代優秀青年企業家為中心,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引導和帶領廣大青年企業家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中進取建功,為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青年企業家的成長和職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共青團中央和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人民北路873號後座3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1)組織青年企業家圍繞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生產經營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經驗交流和學術研討,組織最新信息報告和各種經濟考察,加強企業間的橫向聯系與合作。

(二)幫助青年企業家了解有關經濟信息,為青年企業家開展經濟合作和推廣技術成果提供服務;

(三)促進青年企業家與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聯系與合作,擴大青年企業家的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

(四)促進與國內城市和港澳臺青年企業家組織的友好交流;

(五)加強與國外有關組織的友好交流,推薦優秀青年企業家參加海外考察、學習和考察;邀請和接待國外青年團體參觀,吸收先進管理方法;

(六)宣傳、評選和表彰廣州市優秀青年企業家;

(七)開展培訓研討等活動,提高管理者素質,為青年創業者培養和推薦各類專業人才;

(八)推薦優秀青年企業家參加中央和省級各類培訓和考察,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經濟管理水平和經濟理論水平;

(九)反映青年創業者的意願,維護青年創業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綏青企業協會的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穗青企業協會;

(3)在企業改革和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45歲以下的青年廠長(經理);

(四)遵守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熱愛祖國,誠信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五)成員所屬企業必須在當地和行業內具有壹定的影響力,不存在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每壹位上壹屆會員必須重新填表,繳納會費,辦理會員卡。如不辦理,視為自動放棄,協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四十五周歲以上需辦理退會手續(特殊情況除外),協會將授予相關榮譽,成為協會榮譽會員。

(5)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六)為加強與港澳青年企業家的聯系,聘請了港澳特邀委員。受邀會員享有與協會會員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穗青企業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對穗青企業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穗青企業協會章程,執行穗青企業協會決議;

(二)維護綏青企業協會的社會聲譽;

(三)完成穗青企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向綏青企業協會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穗青企聯,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未按時繳納會費或多次不參加穗青企聯活動的,經理事會表決後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穗青企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壹次。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總結工作經驗,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5條社員大會應有半數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穗青企聯在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穗青企業協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穗青企業協會領導負責。董事會任期為兩年。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綏青企業協會各類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穗青企業協會。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綏青企業協會應當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45歲(特殊情況除外),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壹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為穗青企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穗青企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綏青企業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會徽

第三十條穗青企業協會會徽是陽光下金色的海洋和藍色的風帆。會徽整體造型由“廣清企業”漢語拼音首字母gqq和英文“廣州”、“青年”首字母gy組成。寓意廣州青年企業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海洋中乘風破浪,奮發進取,壹帆風順,碩果累累。

第三十壹條會徽使用範圍:穗青企業協會(含各類組織成員)的會議場所、辦公場所及其他開展活動的場所均可懸掛;個人會員可以穿;可以打印會員卡、會員名片以及相關的重要宣傳資料。

第三十二條穗青企業協會會員佩戴的會徽由穗青企業協會秘書處統壹制作,任何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綏青企業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經費和財產由本會常務副會長簽字使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本協會換屆選舉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章程修正案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05日內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六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於2000年月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穗青企業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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