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後,必須完成各項統計調查任務。企業發生分立、合並、兼並、破產時,其主管部門必須向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並按照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提供的統計資料;發現統計資料不真實的,應當責成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更正;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領導對核實的統計數據仍有意見分歧的,應同時上報,由上壹級統計機構處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獨立的統計機構。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統計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統計員。
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有關領導和統計人員參加的統計站(組)。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綜合統計機構或者配備綜合統計人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置統計機構或者專職統計人員,指定統計負責人;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和其他小型企業應指定專職或兼職統計員。第七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必須會同有關職能機構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臺帳和統計數據審核制度,配合有關機構完善計量檢測體系,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第八條統計人員的權利
1.依法進行統計調查。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統計資料,查閱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要求糾正虛假的統計資料;
二、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中違反國家法律和破壞國家計劃的行為;
三、要求參加專業培訓和深造,更新專業知識;
四、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可以申請統計師、助理統計師、統計師、高級統計師職稱。第九條統計員的職責:
1.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資料,並對所提供的統計資料負責;
二、執行統計法規,完成統計工作任務;
三、嚴格管理統計資料,保守國家秘密和家庭及私人個體調查資料的秘密;
四、向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統計服務。第十條調動統計員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並按照先補後調的原則辦理手續。新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統計專業知識,並經考試合格。第十壹條統計報表的審批權限:
壹、地方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調查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特別重大的調查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壹級統計機構備案;鄉、鎮統計調查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壹制定。
二、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專業統計調查表,由綜合統計機構制定,經本部門領導批準。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跨系統的統計調查按照行業統計的規定辦理,綜合協調部門需要的統計調查資料按照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三、行業統計調查表,由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統計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四、臨時性統計調查,應按規定經過批準。審批機關壹般應在收到統計調查表或調查大綱後三天內答復。第十二條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名稱、批準機關或備案機關名稱、批準文號和密級。未標明上述字樣的統計報表為非法報表,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權予以廢止。第十三條地方統計調查的統計口徑和計算方法,由統計機構和制表機關依照統計法第十條的規定統壹制定。第十四條部門或者行業收集的統計調查資料,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各部門、各單位報送的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或統計負責人審核簽字。
統計數據上報後,發現有錯誤,必須及時向接表部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