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有實質性經營的鼓勵類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的固定資產或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無形資產,可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攤銷法。
擴展數據:
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新設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或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對應的股息收入。
(2)被投資國(地區)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不低於5%。
本條所稱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