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04年8月14日生效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公告》,境外代購應符合相關規定:
1.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者、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及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輸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數據。
2.電子商務企業或者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
3、電子商務企業以《貨物清單》形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壹般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免稅手續,並提交相關許可證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匯總報送海關時,不需要辦理相關的征免稅手續,重新報送許可證。
個人以《物品清單》形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屬於出入境管理的物品,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4.海關應當按照規定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風險控制和查驗。海關實施查驗時,電子商務企業、個人和海關監管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查驗的有關規定提供便利,電子商務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到場或者委托他人配合海關查驗。
擴展數據
司法實踐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罪,不可避免地涉及相關海關行政法規的援引。在辦理具體案件時,除了現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明文規定外,還需要根據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海關行政法規,判斷相應行為是否屬於走私犯罪、走私物品的性質等等。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或法益是復合的,應概括為:國家海關管理制度、稅收管理秩序、國家產業發展和對外經濟貿易秩序。
《解釋》第16條規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納稅款分別為65438+萬元、50萬元、250萬元,分別為偷逃稅款的起算數額,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與修改前刑法中確定的5萬元、654.38+05萬元、50萬元的數額標準相比,
百度百科:關於進出境貨物、物品跨境貿易和電子商務監管的公告